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增强我县居住出租房屋防灾减灾能力,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依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做好我县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居住出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二)参保对象
一类对象:完成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建设要求,并纳入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管理,承租人数为30人以上的出租户。
二类对象:纳入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管理,承租人数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出租户。
三类对象:纳入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管理,承租人数为10人以下的出租户。
(三)保险费及补助
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出资采用县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和出租户(房东)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模式。2017年(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投保的出租户,县政府按每户保险费90%的标准进行补助,剩余的10%由出租户(房东)个人缴纳。具体方案如下:
| 出租户类别 | 收费(户) | 政府补贴(90%) | 出租户出资 (10%) | 保险金额(人) |
| 一类对象 | 500元 | 450元 | 50元 | 死亡\残疾30万;医疗费用3万。 |
| 二类对象 | 300元 | 270元 | 30元 | |
| 三类对象 | 100元 | 90元 | 10元 |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