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政策出台]
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48号)(下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政策背景]
医养结合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这一问题进一步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2014年,浙江省民政厅、卫计委、发改委、人力社保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专门就医养结合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有康复医院42家,有护理院(站)26家,康复护理床位2.5万张;开设老年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160余家;养老机构内设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资质的医疗机构317家,实行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占比达到48.93%;有护理型床位13万张;有三分之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约6000家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但这一供给还较为有限,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作出进一步部署。今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又强调要“建立完善医养结合长效机制,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水平”。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的要求,浙江省政府明确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物价以及老龄办等部门参与,对前些年的工作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制订好新一轮的医养结合政策。
[政策思路]
《实施意见》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在全面贯彻国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注重与浙江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相适应,突出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衔接,提出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体现出浙江特色。在机制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策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政策内容]
——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17年、2020年两个阶段性目标:
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医养结合机构,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协作机制,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强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辅之以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二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三是推进责任医生与老年人签约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与责任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新建一批护理型养老机构,规划设置一批护理院,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型养老机构。
五是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
六是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积极发挥中医药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
七是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抓好预约诊疗、双向转诊服务,为社区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就诊提供方便。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