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三门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第三条 三门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的管委会、指挥部,应做好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场化安置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通过制定差别化的补偿标准、缩短安置周期、简化审批手续等办法,引导被征收人主动选择市场化安置。
(二)群众自愿。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保障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各区块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市场化安置政策,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住房,优先选择市场化安置征收方案。
第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包括货币直接补偿和房票安置。
(一)货币直接补偿。指对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征收人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
(二)房票安置。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三门县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在《三门县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中载明的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为房票价值。
第六条 货币直接补偿。对选择货币安置并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的30%以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