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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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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门安全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质量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提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国基本建立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以下简称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并初具成效,但还存在信息采集渠道有限、评估能力不足、预警制度不健全、处置机制不完善、社会共治有待加强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严守底线。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强调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创新引领,科学决策。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打造风险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

开放共享,共治联动。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数据集成的风险信息平台、权威的风险评估中心、畅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针对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开展抽查检测,系统和持续地监测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持续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加快建设全国数据集成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面向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统筹全国重点口岸区位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质检总局负责) 

4.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推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与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对接,构建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质检总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5.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立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研究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开发智能化评估模型,加快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其参与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等管理决策,开展独立咨询和专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挥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作用,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能力,探索风险验证与缺陷评价,强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支持。(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形成多形式、多维度的成果。为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修订法律法规和制定管理政策提供参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8.实施风险预警分级。健全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分类实施风险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大风险预警快速发布预案,I级风险预警由国务院授权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发布,Ⅱ级、Ⅲ级、Ⅳ级风险预警由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探索实施精准推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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