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浙江省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暂行办法》及《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核拨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利及其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正透明、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专项经费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根据公共科技的要求,县科技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用于扶持各级科技型企业,用于支持对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工程等。
(一)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二)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三)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特色产业基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五)全县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六)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
(七)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培训。
(八)地震监测预报、防震减灾宣传。
(九)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十)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和补助。
第三章 科技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县科技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补助、科技型企业奖励,及其他符合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政府奖励、扶持支出。
(一)科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指经科技行政部门立项批准的科技项目在实施该项目时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补助。研发费用是指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财企[2007]194号规定,主要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包括: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平台整体创新服务水平有关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等的添置。
(四)专利专项经费。专利专项经费为县科技专项经费的10%,用途和奖励标准按《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