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三门县“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故防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台州市“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平安三门”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扎实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时间
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全县辖区同一厂区内经出租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
四、整治标准
(一)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十个不准”:
1.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
2.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且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厂房;
3.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9.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
10.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出租厂房要符合下列“五个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五、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负责处置“厂中厂”中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的企业及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县经信局配合县安监局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推进“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负责处置“厂中厂”中涉及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三)县公安局负责处置推进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治安事件。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置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
(五)县环保局负责处置“厂中厂”中涉及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六)县建设规划局负责核实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办理情况,依法处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厂房。
(七)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置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厂房。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厂中厂”中存在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和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九)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查处“厂中厂”企业中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