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三门县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由政府给予减船转产补助方式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调整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开展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2019年,以2014年我县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为基数,至2020年,全县压减海洋捕捞渔船66艘、总功率3603千瓦。2015年度压减渔船13艘,功率720千瓦;2016年度压减渔船14艘,功率720千瓦;2017年度压减渔船13艘,功率721千瓦;2018年度压减渔船13艘,功率721千瓦;2019年度压减渔船13艘,功率721千瓦。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主体。减船转产工作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具体组织实施,涉渔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减船转产宣传、申请书审核、协议书签订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减船转产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
(二)减船范围。全县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渔船优先压减。
(三)补助标准
1.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功率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补助金额。根据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2015年度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7500元/千瓦(国家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2500元);2016年度、2017年度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7000元/千瓦(国家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2000元);2018年度、2019年度根据浙海渔计[2016]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推进情况另行确定。
2.各类捕捞渔船上交后,船只拆解废料、渔具等归船主自行处理,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承担。
(四)减船程序。
1.减船申报。减船转产遵循先交先减原则(先交指“四证”及船体全部交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接收确认),直至减船转产任务完成(完成指标后不再接收减船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填写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2),签订减船转产协议(附件3),申请书和协议书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海洋与渔业局各执一份。渔船所有人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上交到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核渔船相关资料,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指定拆解点。渔船所有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船体送达指定拆解点,并按照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