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海渔〔2018〕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方 案
各乡镇(街道)、各渔业公司(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渔船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县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7〕24号)及台州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台安委办〔2017〕43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按照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渔业生产活动中,根据船员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推动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
(一)依法依规建立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渔船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负责建立、健全渔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渔船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渔业村(公司、合作社)做好所辖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的指导工作。
(二)推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要明确细化渔船的船长、船副、轮机长、管轮、电机员、氨机操作员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渔船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分阶段落实,重点落实10人以上渔船、涉氨冷藏船、蟹笼船等高风险作业类型渔船及高风险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全面落实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船东、船长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渔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和直接负责,船长同时作为渔船航行和作业的指挥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船副、轮机长按照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其他岗位船员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相互监督,相互救助。10人以上和高风险作业类型渔船要设立安全员,渔业村(公司)要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渔船安全管理开展协管。
二、健全完善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长效机制
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要通过严格奖惩、强化管理考核、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推动渔船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渔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名下渔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考核。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严格奖惩,考核结果与船员任职相挂钩,重大责任事项实施“一票否决”。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船东(船长、实际控制人)每季度要不少于一次召集全体船员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针对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特种设备、作业缆绳、动力系统、船底阀、夜间值班岗等隐患点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要建立航次出海前安全生产检查、开捕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险情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