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三级责任”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县政府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三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三级责任”
体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深化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对村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有关人员管理职责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主要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
(2)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3)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定本社各项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5)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配合各类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7)负责其他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主要职责: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4)审核本社财务收支情况;
(5)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6)对重大财务事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7)协助各类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8)负责履行其他有关内部监督工作。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联签审批人主要职责:
(1)按要求拟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2)建立健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3)按财务制度规定对本社开支进行审批,对财务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4)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按规定及时公开本社财务。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专管员(出纳)主要职责:
(1)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2)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
(3)对于收入项目及时开具收入票据,以免漏收。按财务规定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完备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经办人补办。
(4)记好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明细账,做到及时清收,不得以收抵支。
(5)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账,库存现金限额在5000元以下,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白条抵库存现金。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及时公开重大事项、接受民主监督。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各村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立村务公开栏。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查。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1.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村干部及财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经员及代理会计必须专职专岗,原则上不得混岗。
2.负责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清查)工作由乡镇(街道)具体实施,配足审计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审计(清查)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所需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3.负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不当行为。如发现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规章制度的行为,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
(二)乡镇(街道)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职责:
(1)建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配足农经干部,确保农经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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