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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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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

 

(2016年1月26日)

 

为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修订本意见。

 一、大力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一)立足我县山、海资源优势,大力扶持青蟹、缢蛏、柑桔、茶叶等四大主导产业。

----鼓励发展青蟹越冬暂养及青蟹单养试验。对设施新投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3万元。

----鼓励发展缢蛏底铺网等养殖模式。对当年采取底铺网的养殖塘,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

----鼓励低产桔园、茶园改造,当年改造成片面积3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已列入国土改造项目的不再补助)。

----鼓励发展大棚柑桔,对新发展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10亩(山地6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

(二)加大对葡萄、杨梅、西兰花、黄秋葵、南美白对虾、脊尾白虾等六大特色产业培育力度。

----新建20亩以上连栋钢架水泥柱混搭大棚葡萄基地的,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0.5万元。

----推广杨梅设施栽培,对新建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6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对新建防虫网栽培,10株以上,每株补助100元。

---对新建高位池养殖设施,面积50亩以上,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40万元。对面积80亩以上,每亩投资2万元以上的新建各类大棚养殖设施,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0.5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对新发展智能温室、玻璃温室分别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20万元和5万元。

二、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带领农民增收能力。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5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3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家庭农(渔)场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2万元。

(五)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对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二年内累计生产性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不包括租赁厂房租金),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对新发展海水养殖饲料和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生产加工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六)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设备改造升级,对设备升级换代5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万元。

(七)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远洋渔业。对当年购买275马力以上的大马力远洋捕捞船只(持有农业部核发的远洋捕捞许可证),且已投保的,每艘船凭当年购买票据给予一次性购船补助20万元。

三、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八)积极实施种子种苗工程,鼓励农业产业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对新建水产苗种企业,在占地面积、育苗水体、总投资分别达到15亩、2000立方米和2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按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上限40万元。

----对开展三门青蟹人工苗繁育的单位,蟹苗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凭销售发票,每10万尾一次性补助上限2万元,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对开展三门青蟹原种保护的单位,年保种2000只以上,每年补助上限10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良种场、原种场或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单位(不包括复审),每家一次性奖励上限10万元。

----对建立农业产业(岸上作物)育苗基地10亩以上,年繁育种苗20万株以上的,凭销售票据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5万元。

(九)支持新品种试验、推广和引进。每年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者首次引进新的种子种苗(包括畜禽良种)在我县试验,试验示范推广数据齐全,有试验结论的,给予每组一次性补助1万元。

(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对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取得成果转化实效,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一次性上限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育农产品流通体系

(十一)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按照县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十二)支持社会资本新办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额在300万以上(不含地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30万元。

(十三)加快农产品仓储冷链建设,对新建100立方以上农产品冷库储藏系统,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1万元;每增加100立方,补助增加上限1万元,补助上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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