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渔振办〔2018〕16号
三门县修复振兴浙江渔场
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县“三无”船舶纳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渔船安全管理“打非治违”2018专项行动方案>和<台州市联合清缴“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电〔2018〕34号)文件精神,按照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针对长期存在的生产生活所需的“三无”船舶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三门县海域范围内“三无”船舶(“三无”养殖船、“三无”休闲摩托艇、“三无”交通船等)及其驾驶人员在限定水域内的活动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统一标准。各涉海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的三类船舶进行统一标识,并要求船舶所有人签署承诺书,根据“一船一档”要求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三无”船舶的纳规工作。
(二)部门联动,严打严管。各涉海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各部门强化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深入开展“三无”船舶整治工作。
(三)疏堵结合,分类管理。针对长期存在的生产生活所需的“三无”船舶,能纳规的,各涉海乡镇(街道)依据用途实行分类规范管理,不能纳规的坚决清剿取缔。
三、纳规及管理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暂将现有拟纳规“三无”船舶按用途分为养殖、交通和休闲三类,并按由地方名称、用途、编号的组合命名统一上牌,如三海休001、三润养002、三健交001等,并以黄色涂装船体(玻璃钢船除外)。如果擅自改变用途类型,将制作安全告知牌(附件1、附件2、附件3),作为船主自律标准。
(一)养殖船
1、从事浅海养殖已办理国家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的养殖主体按100亩养殖面积配套1艘机动船标准申请,低于100亩的仅限1艘;
2、有相对固定的埠头,且埠头和养殖场距离不大于6海里;
3、船舶技术状况得到乡镇(街道)的认可;
4、配备至少3件救生衣及救生圈等安全设施;
5、船上载人不超过3人;
6、按要求标识、张贴牌号和安全告知。
(二)交通船
1、有相对固定的航线,不得与已批准的客渡运航线冲突,不得超出所属乡镇(街道)辖区范围指定水域;
2、船舶技术状况经乡镇(街道)组织渔业、港航、海事等专业部门联合评估,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3、配备救生圈2个、救生衣至少9件;
4、驾驶人员具有海事或渔业部门认可的驾驶员资质;
5、船上载人不超过9人;
6、按要求标识、张贴牌号和安全告知。
(三)休闲摩托艇
1、能提供有效的来源证明,并持有厂家产品合格证或出厂证明,不能从事收费经营活动;
2、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3、禁止橡皮艇、以泡沫作为浮力的船只纳入休闲船舶;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休闲摩托艇有新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5、配备至少3件救生衣;
6、船上载人不超过3人;
7、按要求张贴牌号和安全告知。
四、相关职责
1、已纳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安全告知》要求做好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会员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
2、乡镇(街道)应充分发挥滩长、巡滩员、驻村干部的作用,认真做好长期在行政区内停泊或作业的“三无”船舶滚动排摸工作,每月完善属地已纳规“三无”船舶清单(附件4),做好对纳规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清剿未纳的“三无”船舶;引导海钓船等海上休闲船舶走公司化运作,走集约化、专业化道路。
3、建立“三无”船舶纳规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结提升管理效能。
4、各涉海乡镇(街道)负责牵头,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港航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切实将“三无”船舶整治工作结合到日常工作中,加强联合执法。
5、对查获的海上橡皮艇、未纳规“三无”船舶、已纳规但不自律的“三无”船舶或已发生险情、事故的“三无”船舶,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取缔,相关涉海部门做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