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三门县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三门县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建设“大湾区”的战略部署,加强海湾保护管理、推进海湾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海湾环境、打造美丽海湾,构建“以湾统滩、以滩联湾、湾滩一体”的湾区治理大格局,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17〕14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5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17〕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施策、联动治理,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目标,以陆海污染物排放管控、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强化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以滩面管理为主的滩长制向海洋综合管理为主的湾(滩)长制转变,加快构建“海陆统筹、上下联动、全域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生态立滩。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海滩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统筹陆海资源配置、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治,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2.坚持资源整合、合力护滩。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滩长职责,建立健全海滩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压实工作责任,维护海滩生态功能。
3.坚持陆海统筹、依法管滩。建立“湾(滩)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机制,强化陆海统筹,注重以海定陆,推进湾(滩)河系统治理和工业、农业、生活污染一体化治理,构建湾(滩)河衔接、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4.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治滩。立足实际,坚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实行“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切实解决影响生态安全和民生福祉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空间范围
“湾(滩)长制”实施空间范围为三门辖区的陆海空间,并覆盖全域海滩,原则上向海一侧扩展至地方海域管理边界,向陆一侧扩展至沿海乡镇(街道)行政管理陆域边界。
(四)工作目标
在已全面实现县、镇、村三级“滩长”全覆盖工作目标的基础上,2018年,在全县建立“湾(滩)长制”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湾(滩)长制”。沿海各地地笼网、滩涂串网清理、无照船厂(点)、涉渔“三无”船舶取缔等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至2020年,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湾(滩)长制”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保护能力。打击滩涂非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长效管控局面基本形成,无照船厂(点)、“三无”船舶绝迹,滩涂上的地笼网、串网全面清理。陆源入海排污口100%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实现稳定有序,围填海指标得到有效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明显改善,湾区海域水质状况稳中趋好。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近岸海域污染联动整治
建立健全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同的海洋污染治理机制,全面开展辖区重点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摸清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和来源,确定海域水质管理目标和减排方案,适时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处置,加强农渔业面源污染管控,逐步实现船舶和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二)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综合管控
以海岸线为主轴,统筹内陆、沿海、近海、远海开发和保护,促进陆域与海域在发展定位、空间规划、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有机衔接。严格落实国家用海政策,统筹规划,推进海岸带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盘活低效、闲置海域,优化岸线利用,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底线,规范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切实提高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深入推进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快三门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编制海岸线修复整治计划,实施岸线生态化建设。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损害赔偿机制,加大修复整治投入,组织实施牛尾塘等岸线整治工程,开展围填海区域生态化利用,建设湿地公园、生态水系等,提高围填海区域利用效率和生态品质,打造黄金海岸线、蓝色海湾和美丽海岛,提升岸线资源价值。
(四)提升海洋灾害应急防御能力
修订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推进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风险评估和渔港防台风等级评估,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建立防台预警和应急保障系统。开展重点岸段漫堤预报,逐步实现三门核电等重点保障目标的海洋灾害精细化预报。
(五)强化海洋综合执法监管
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海洋保护区、无居民海岛、重点岸段的巡查监管,不断提高海洋巡查覆盖面。持续推进海洋综合执法,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加强入海排污口和农药清滩行为监管,加强非法占用岸线、非法占有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监管,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海洋违法行为。
(六)加大海洋环境监视监测
进一步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设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加密监测站位和频次,完善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综合运用岸基、浮标、视频、遥感等在线监测技术手段及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实现对主要排海污染物、重点海湾和海洋保护区、海洋环境风险区等的实时监测、即时预警和动态管控,不断提升海洋环境监测水平。主动接受上级监测机构或邀请第三方开展定期监测,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各级“湾(滩)长”,作为考核依据。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设立县级“湾长”和镇村两级“滩长”的组织架构。
县委书记、县长担任三门湾“总湾长”。县级“湾长”推行分片管理,分设南北两个片区,南片区辖浦坝港、花桥、横渡三个乡镇,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湾长”,北片区辖海游、海润、沙柳、亭旁、健跳、蛇蟠6个乡镇(街道),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湾长”。镇级“滩长”(支滩长)由沿海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向县级“湾长”负责;村级“滩长”(分摊长)由沿海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对重点整治滩涂、面积较大滩涂,可在“滩长”下设置若干“巡滩员”,由沿海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村干部或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村民担任。
建立县“湾(滩)长”会议制度,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五水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边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农林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处)、县风景旅游局、县气象局、三门海事处以及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三门县“湾(滩)长”会议成员。
下设县“湾(滩)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海洋渔业局,与“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湾(滩)长职责
1.“湾长”职责
县级“湾长”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制定海湾治理和保护方案,明晰各沿海乡镇(街道)和部门的管理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副湾长”协助“湾长”开展全县海湾管理保护和组织实施“湾(滩)长制”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2.“滩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