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
略”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到2020 年,建成与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 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康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制度内容
(一)服务对象。
1. 我省0—6 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 上述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8 周岁;上述对象中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16 周岁。
(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1. 基本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2400 元,每年最高24000 元。
2. 辅助器具适配。对残疾儿童配置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辅助器具费用给予补贴。辅助器具种类、评估条件、适配流程、使用年限等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 人工耳蜗植入。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 台,并给予12000 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 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 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 元。
4. 肢体矫治。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每人给予最高12000 元和6000 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5.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 元、每年最高6000 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和“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确有需要在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应在接受康复前1 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市、区)残联对相关信息予以审核,涉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结算。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
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在各类医疗机构和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或基本康复服务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监护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监护人。
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