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青蟹办〔2018〕28号
商标使用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规范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根据《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对象可以申请使用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三门青蟹养殖企业、三门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或三门青蟹养殖户;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的三门青蟹经营户;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承诺书;
(三)有效营业执照;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养殖证或养殖塘承包协议书、供货协议等)。
第四条 申请受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5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对申请人的产品或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注册人发给《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