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台政函〔2017〕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县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对象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持有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按规定享受过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国有集体企业及相关人员和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二、参保人数核定
根据拟征收集体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基本参数,核定参保人员名额。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核定拟参保人数,在启动征地工作前将拟参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乡镇(街道),征地未经批准前不得将预征土地及未报批土地纳入保障对象。
三、参保对象确定
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或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及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
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应在名单上报后的三个月内选择衔接险种并办理缴费手续。在此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批次人员的缴费标准不予调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按批准征地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其政府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方式为补助总额除以办理参保手续当月的补缴缴费标准。
五、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偿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补偿费由被征地村在区片综合价中的安置补助费中分配。
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