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创新和传承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发挥重要协同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强化党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助推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的实现,奠定扎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健全、组织分类更加明确、登记审批更加便捷、培育扶持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充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到2020年,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五分离五规范”落实到位,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快速发展,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5万个,平均每个城市社区15个以上、农村社区5个以上。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建有1个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建有一批标准化的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党建孵化园)。全省50%以上的加快发展县(市、区)建设慈善精准帮扶基地,其它县(市、区)建立慈善基地。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0.05%(万分之五)以上,注册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13%以上。
二、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成立社区社会工作室,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加快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乡贤参事会等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其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和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民政部门要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落实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职责。
(四)加快慈善组织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发展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大力发展各类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慈善组织,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新格局。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快慈善组织优惠政策落地。
(五)发展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挥现有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中心、基金会、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为社会组织在组织运作、活动经费、培育孵化、管理咨询、人才队伍等方面提供支持。大力推进社区发展协会、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企共建理事会、乡贤参事会、邻坊中心、社区发展基金会等社区枢纽型、支持型组织建设,有效整合区域内及周边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资源,引导能人乡贤、志愿者和积极分子加入。
(六)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引导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活动资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人才支持等方面加强扶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广泛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创新性强的特点,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益慈善等领域的服务。
(七)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协同有关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资金、人才、技术等支持。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八)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会组织发展。参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重点培育和扶持与浙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相衔接、有资质、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稳步实施政社分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鼓励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或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行业内的涉外商事、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合同、安全事故等纠纷调解。
三、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九)完善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浙委办发〔2017〕67号文件的要求,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出台《浙江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指引》。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它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
(十)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
(十一)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推进基层协商,改善基层治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安置帮教、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协调和动员群众表达民意诉求,参与决策咨询,加强议事协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