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三门县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推进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和《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台政发〔2018〕6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部门业务专网)、机房、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部门业务系统、网站、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等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以及购买服务形式建设的项目和各类系统的运行维护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利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上级财政扶持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电子政务中长期规划,符合本县电子政务工作基本要求。
(二)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技术方案合理、先进,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五)资金预算编制详尽、合理。
(六)项目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需重新初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负责决策、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规划与建设、共享与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成立县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政府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统一指导县电子政务项目初审工作。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信息中心,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初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县电子政务项目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县电子政务项目鉴别专项组审定,每次参加评审、验收、绩效测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标、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各部门向县政府信息中心报送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计划。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其他临时申报的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县政府已明确认可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原则上不再审理。
下属事业单位提出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信息中心。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材料要求如下:
(一)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三门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
(二)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三门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和《项目建设方案》。
(三)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三门县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及评审,所发生的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其中涉密项目可根据需要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所发生的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