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从当前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际情况出发,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印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性安排。根据省政府要求和部署,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因地制宜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和具体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为扎实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有的地方将批准征收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参保指标核定范围,有的地方将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有的地方将预征土地、以租代征土地纳入参保指标核定范围;二是少数被征地农民重复参保,有的地方买卖、转让社会保障指标,造成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得不到社会保障;三是核定参保指标和名单不合理、不严格,存在多核或少核参保指标等情况。存在这些问题,既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增加财政负担。因此,必须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要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二)做好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确定工作。各地应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要将行政村或自然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