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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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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务发〔2018〕125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行业组织:

  自2007年建立首批“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来,全省预警示范点已经逐步由少到多、由块到面、由示范到推广,形成了基本覆盖我省块状产业和行业的对外贸易预警网络。为进一步加强新常态下的对外贸易预警工作,不断完善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我厅对《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务发〔2014〕219号)进行了修订,原已确认和今后新申请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名称统一改为“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2018年9月28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由有关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等单位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省商务厅确认的负责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检查是指根据要求对承办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办条件和预警点年度预警工作进行的认定。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年度检查、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预警点的日常监管,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并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做好外贸预警和服务企业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预警点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预警点工作内容

  第六条 预警点负责贸易救济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的预警监测、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开展对外交流,参与游说等工作。

  第七条预警点主要工作内容:

  (一)做好本行业重点国别的预警信息收集和评估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贸易救济案件、市场趋势、经贸政策等动态信息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等专题分析报告;

  (二)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搜集企业经贸摩擦应对相关信息并报商务主管部门;

  (三)组织协调业内企业开展贸易救济,贸易摩擦案件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行业抗辩,参与听证和游说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业内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

  (五)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申请、意见或建议;

  (六)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业务培训;

  (七)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贸易救济工作。

三、申请与确认

  第八条 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行业。预警点所属行业应属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或进出口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冲击国内产业安全。同类产品原则上只设定一个预警点,也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性预警点。

  (二)主体资格。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其他行业组织应在全省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龙头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全国名列前茅。

  (三)机构人员。申请单位须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工作能力。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职责的相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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