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专项整改工作成效,建立健全全县海水养殖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和省、台州市关于海水养殖问题整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海水养殖问题整改成果,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依规养殖”的双重理念,结合“湾(滩)长制”常态化运行,深入探索海水养殖长效管理机制,持之以恒,严防反弹,实现“依法用海、持证养殖、绿色生产、达标排放”,促进全县海水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任务要求
(一)建立规范的海水养殖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规划引领、属地管控、能进能出、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工作规程,严格持证养殖,做好发证登记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权属纠纷,依法保障持证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新增养殖用海区域,由乡镇(街道)依据养殖规划,负责选划和初审,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养殖证发证信息共享和延展及换证提示制度,养殖证实行到期延展,对养殖证发放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及时掌握动态, 协力做好监管,并对养殖证延展及换证采取到期提示, 督促办理,确保不出现新的“无证养殖”。
建立日常管理和退出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养殖证持证主体,应履行好经营管理职责,及时将生产运营情况或承包情况及承包合同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对退出养殖的,持证主体应及时申请注销养殖证,督促或清理养殖设施,恢复生态面貌。乡镇(街道)应履行督促职责,对拒不配合的,书面抄告县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二)建立养殖用海综合管控联动机制。以建立健全“湾(滩)长制”为抓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片包干”的工作原则,打造县、镇、村三级养殖管控网络,设立“县级统筹领导、镇级按标认领、村级贯彻实施”的养殖用海上下联动管控机制。全面落实海水养殖规范化管理,日常监管由沿海镇级和村级湾(滩)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巡查台帐,强化政策宣传,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置和反馈,实行联防联管。组建以县海洋渔业执法大队为主的养殖用海综合行政管理队伍,实行联乡镇(街道)包片区,加强执法巡查,督促乡镇(街道)和村级切实落实责任,通过面上检查和驻点核查,准确掌握“依法用海、持证养殖、绿色生产、达标排放”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依法处置,打小治苗头,管大防失控,强化“依法治海、依法管养”的震慑力。探索建立水产养殖产业协会, 吸纳养殖主体自愿入会,以业管人,形成行业自律,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