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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O1-2019-0003
三政办规〔2019〕3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 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工贸行业涉燃爆粉尘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安监管〔2016〕112号)等国家、省、市关于涉燃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吸取“12·11”粉尘爆燃事故教训,全面整治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彻底摸清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实行分级分类整治。全县实现无铝、镁、钛、锌合金等涉燃爆金属粉尘同一场所30工位以上的企业,严格控制同一金属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及同一其他燃爆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的企业,严把粉尘涉爆企业新(改、扩)建关,确保在册粉尘企业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落实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智慧用电、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平台建设等工作,并结合安全文化内容培育1-2家样板示范企业;杜绝非法违法生产,有效管控高危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涉燃爆粉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粉尘防爆整治与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县涉燃爆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粉尘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
三、主要任务
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必须始终坚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附件3),强化“红黄绿”分类管理、除尘系统专业设计、整改方案三方会审、严格控制作业规模等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监管到位不留盲区、整改到位不留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涉燃爆粉尘场所发生各类事故。
(一)强化动态管理,分类监管。依托安全生产工作“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涉燃爆粉尘企业情况的动态排查,及时掌握企业新(改、扩)建、关停、搬迁等变化情况;按粉尘种类、危险系数、同一作业场所不同人数等分成不同类别的企业,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按不同频度和层级对相关企业和存在的隐患问题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确保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各类问题隐患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整治标准,加强执法。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附件8),坚持以最严措施、最高标准抓好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持续、深入开展。严格执行县政府“十条刚性规定”和停产停业整顿、关闭、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并按照“红黄绿三色管理”要求,落实分类整治,红色类企业一律关闭,黄色类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绿色类企业一律规范提升。
(三)强化技术保障,社会共治。一是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的闭环管理。二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保险机构的预防服务功能,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经济保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三是全面推行智慧用电,以推广智慧用电为契机,推动企业建立用电安全预测预警预防机制,提高电气使用维护的安全水平,改善企业安全条件。四是全面推广智慧安监,纳入“智慧安监”平台实施监管全覆盖。通过智慧安监开展清单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实时监控,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五是通过社会第三方服务,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第三方专家优势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用,进一步增强涉燃爆粉尘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安全意识。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意识。重点做好基层监管人员、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岗位安全培训;加强对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粉尘爆炸的意识和能力。
(五)树立示范企业,引领推进。结合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特点,培育1-2家样板示范企业,树立起可看可学可复制的整治标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引领带动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四、时间步骤
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从2019年4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结束。
(一)全面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下旬)。各乡镇(街道)和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要摸清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认真填写《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5),由分管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同时,督促企业按照《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附件7),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下旬至6月下旬)。根据摸排情况,制定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对涉燃爆粉尘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问题企业依法下达整改、停产整顿指令书,该关闭的依法关闭。建立集中整治进度周报制度,自4月26日起每周五下午下班前,请各乡镇(街道)、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填写本周《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附件6)并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验收总结阶段(7月上旬)。对问题企业的隐患整改逐一核查和验收,依法关闭的企业,逐一进行巡查。开展涉燃爆粉尘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回头查”,认真查漏补缺,全面总结,于2019年7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实行长效管理,2019年7月上旬前全面完成整改验收。 联系人:柯守伟,联系电话:18705862264(682264)。
五、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整治工作进度;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未通过消防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涉尘企业。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涉尘企业拆除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
3.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按照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涉尘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涉尘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对提请县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的涉尘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注销。
5.县供电局:配合各单位落实断电措施,检查关停涉尘企业的非法用电情况。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攻坚行动过程的社会秩序,打击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关停涉尘企业偷盗用电行为。
7.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处置整治过程中的高耗能涉尘企业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8.各乡镇(街道)和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掌握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对排查出的涉燃爆粉尘企业对照标准进行集中整治。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可能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场所开展涉燃爆粉尘安全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重点,提高粉尘危害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专门成立粉尘防爆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涉燃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2019年度省市将聘请有关专家逐一进行现场整治验收。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全面排查,摸清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健全涉燃爆粉尘企业监管档案。对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做到“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若发现漏查、漏报、底数不清等现象,将严格问责,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制定涉燃爆粉尘企业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四)统筹兼顾,加强督导。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整治重点
2.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3.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
4.“红、黄、绿”分类
5.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摸底调查表
6.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
7.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
8.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
附件1
整 治 重 点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设置在建筑物内。
3.可燃性的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7.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工位设置
8.同一作业场所内30工位数(含本数)及以上。
(四)防火防爆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内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0.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1.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五)粉尘清理
12.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附件2
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1.涉燃爆粉尘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自查自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并填写《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附件7);
2.涉燃爆粉尘企业要制定涉燃爆粉尘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涉燃爆粉尘作业人员进行粉尘涉燃爆相关知识专项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3.涉燃爆粉尘企业要在涉燃爆作业场所和室外除尘器上安装监控探头,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
4.涉燃爆粉尘企业应由有资质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针对设计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进行评估;
5.涉燃爆粉尘企业要针对安全评估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工作;
6.整改完成后由安全评价机构、专家和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准许复产。
附件3
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
(一)十条刚性规定
1.对无证无照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2.对生产加工车间设在违法建筑内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民房内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同一作业场所内30个工位数(含本数)及以上,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7.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8.除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
隐患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10.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二)三条问责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工业城管委会是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的属地责任主体,对排查上报的各类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的执法责任主体,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3.国家公务人员,对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采取纵容包庇的,经查实,一律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红、黄、绿”分类
红色:对非法违法、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确定为红色一类,坚决予以关闭。
黄色: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或停产整治的企业,确定为黄色一类,逐个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绿色: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确定为绿色一类。
附件5
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摸底调查表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领导签字或盖章: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企业安全管理人及联系电话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是否规上 企业 | 抛光 工位数 | 员工总数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建筑是否符合要求 | 通风除尘系统是否符合规范 | 属于“红、黄、绿”三色管理中的类别 | ||
红 | 黄 | 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