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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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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19-0006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2019〕6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三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规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304号令)和《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等相关规定,以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体系为准则,以实行县级统管为最终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农村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原则,将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划分为城乡管网延伸工程、单镇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三类。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护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按照“安全第一、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上下配合”的运行管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乡村振兴、农民配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领导小组,批准县水利部门编制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及时划分任务,明确落实县环境有限公司统管责任,督促加快实施。统筹安排县域内农村饮用水年度管理运行管理资金,确保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并将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县对部门、乡镇重点工作考核。

第七条  县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制订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管理规程和考核细则,对本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不定期检测;会同乡镇(街道)、环保等有关部门一起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环境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统管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协助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查,定期向用水户公示供水水压、水量情况。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切实加强水务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当地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对属地范围内各行政村的供水运行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对乡镇级水厂、联村、单村工程饮用水源地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费收取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村村委会应加强工程属地巡查管理维护,劝阻损害、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的行为。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向全村村民公示,监督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配合上级检查。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管网延伸工程产权归县环境有限公司所有;乡镇水厂和单村改造工程产权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  县环境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工作的统管单位,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及乡镇级水厂由县环境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单村供水工程由各乡镇(街道)按属地打包委托县环境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含加药、设备维护、水质检测、管道维护等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水源巡检、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进行专人管理。设岗定员标准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技术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  建立水费收取机制,通过完善水费收取等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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