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优化防雷安全管理, 健全防雷安全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公共安全保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防雷安全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
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气象、发改、经信、教育、建设、安监、旅游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本辖区内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二、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分工,对本行业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履行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落实首问协调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建设工程的许可申请,要负责收件后联系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对项目归口管理归属进行内部流转。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
三、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