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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社 | 用人单位分立,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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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3月,徐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变化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某贸易B公司和某技术开发C公司,此后A公司注销。

  徐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缴纳社保费、发放工资。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未有变化。

  徐某曾向B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答复,其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其与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徐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3年1月,徐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

 

对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解析: 

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创设式分立和续存式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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