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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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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9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全面启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全覆盖,使用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比例占全部检查数的80%以上。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2年底,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执法更加便捷、高效、精准、全面,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以企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全县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依托平台支撑,实现互联共享。

1. 全面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是省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双随机抽查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衔接的重要支撑。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统一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实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统称“两库”)建立、名单抽取、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存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系统要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整合融合。

2. 构建“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体系。依托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打通行政全链条监管信息,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双随机抽查中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将数字化监管向末端延伸,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

(二)统一基础标准,规范有序监管。

3.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统筹确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针对跨部门联合检查,县级各部门应按照市级对口部门要求,确定检查事项。对上级未有要求但实际需要的,各相关部门要提出由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形成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4. 建立随机抽查“两库”。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一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5.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部门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编制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对本部门清单包含的各类随机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操作方法与要领,统一检查结果判断标准和后续处置措施。

跨部门联合检查要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动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牵头部门要根据事项清单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就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从任务设置到监督考评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组织实施,推进公正监管。

6. 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市级对口部门的抽查计划,特别是对于上级未覆盖的计划内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重点、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等,由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形成县级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各类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报县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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