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确保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县顺利实施,有效养护海洋渔业资源,巩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成果,维护广大渔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和《台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台渔振办〔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2020年全县海洋伏休管理工作大局稳定,力争全县规内渔船伏季休渔“零”违规。
二、组织领导
海洋伏季休渔是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在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及时调整充实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公安、海警、海事、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全域管控机制。深化“以港管船”改革成果运用,完善“依港管船、依港管渔、依港兴业”的综合管理机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三、禁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包括“蓝丝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提前合法开捕且资源破坏小的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须按要求申报并获得特许证后方可出海。
5.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三)禁渔时间
1.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2.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3.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4.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四、工作安排
(一)伏休前期(4月初—5月10日)
1.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及时调整充实伏休管理领导机构,切实加强伏休管理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各项伏休管理机制,开好伏休管理工作会议,确保伏休管理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到位。利用乡镇(街道)和渔业公司(合作社)指挥系统实船上报两条途径,准确掌握应休渔船数据。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调整更新“定人联船”责任人,夯实监管职责,每名“定人联船”责任人所联应休渔船不应超过5艘。
2.开展广泛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掌上三门等各种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要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提前加强对应休渔船的监管,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提醒按时回港休渔,确保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船按时回港休渔。提前做好先期回港休渔渔船的船位核实,确保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上报休渔渔船首报表。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要求,做好网具搬离、证书集中上交等工作。各单位及时落实签订承诺书、责任状等相关工作。
3.强化执法打击。全面加强海上、港口、陆上执法检查,严打非法捕捞、销售、利用幼鱼、抱卵梭子蟹行为和使用、携带违禁渔具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既保护幼鱼又为渔具整治和伏休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伏休中期(5月10日—8月1日)
1.严打伏休违规。要充分发挥北斗终端定位、港口视频、电子围栏等作用,结合实地抽查、定人联船,加强应休渔船船位监控,尤其盯牢少数异地休渔、异地保养渔船,切实管住规内应休渔船。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渔政船开展伏休期间海上巡查,严打偷捕行为。加强对钓具作业和休闲渔船的管控,防止其冲击伏休大局稳定。组建护渔船队伍,开展海上、滩涂违禁违规渔具清理。根据本地实际,对近三年违反伏休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被查处渔船实施重点监管,落实指定地点休渔。
2.强化陆域管控。按照《台州市关于建立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单位提供销售凭证制度实施方案》(台渔振办〔2019〕20号)和《关于加强休渔期渔获物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台渔振办〔2019〕21号)有关要求,继续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打击陆域违禁渔获物违法经营销售与运输行为“五查一卡”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落实“市场监管+”和市场渔获物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转载、代冻违禁渔获物行为,严格管控市场内外8种禁售品种,绝不允许以“暂养”“解冻鱼”名义销售违禁渔获物,严防辖区内出现规模化违禁渔获物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