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4日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和《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
(二)农业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社会影响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农业农村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计划;
(五)农业农村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策决策具体事项,另行制订目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启动。决策事项由局领导明确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明确牵头的承办单位。
(二)调研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须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前,须由局扶贫开发科(政策规划与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的内容为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