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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规〔2021〕7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和市委提出的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要求,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科技型、生态型、湾区型长三角卫星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根据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A类企业(或县纳税百强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县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按首次认定奖励。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政府以及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新项目技术攻关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攻关,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第三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行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照申报税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部分的研发费用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用,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研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分别达到5%以上、4%以上、3%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比上一年度正增长,分别对研发费用超出销售收入5%、4%、3%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企业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薪酬激励的比例不低于20%。(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一)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二)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科技研发成果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项)。
(二)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1/2、1/3、1/4、1/5给予奖励,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七、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