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有效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采用音像记录方式的,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活动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基本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与案件管理系统、证件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文书的应用,规范音像记录的保存管理,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化数字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机构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管理。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启动记录: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以及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
对申请人在实体办证大厅申请及烟草专卖局受理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记录: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程序启动记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模式启动执法检查的,按月度整理留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相关文字记录,对“双随机”抽取过程实施拍照或摄像记录,并按要求监督抽取过程。实施重点检查的,按月度整理留存重点检查依据、实施方案、计划安排等文字记录。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举报或投诉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填写举报记录或投诉记录表;对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报告表,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立案归档。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调查与取证的记录: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实施书面审查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对审查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填写书面审查法律文书。能从政务服务网数据中心提取的电子材料,可直接使用。
需要实施实地勘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携带实地勘验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法律文书,绘制实地勘验图,对勘验间距、经营面积等关键环节,应采取通过摄像的方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调查与取证的记录:专卖执法人员应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及情况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下列调查取证工作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
(二)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制作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
(四)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应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五)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应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七)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程序全过程记录等文书;
(八)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卷烟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
(九)需要证明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应制作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十)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依法提取、复制证据时,应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进行文字记录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内容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对检查(勘验)过程(包括重要涉案物品、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情况)进行摄像记录;
(二)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三)对重要证据进行复制和提取时,应对复制和提取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四)鉴别卷烟真伪,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取证据时,对抽样取证的过程进行摄像记录;
(五)举行听证的,应对听证会全程进行摄像记录;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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