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创建村级示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
为了更好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建设“平安衢江”“法治衢江”作出积极贡献,区司法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村级示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级示范调委会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宪法赋予群众民主自治的一项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调委会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全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创建村级示范调委会活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规范、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更好地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对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示范调委会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1)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名,必要时设副主任。调委会设立、调解员的选聘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并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调解小组,聘任纠纷信息员。调委会主任工作报酬落实,并享受副村级以上待遇。
(二)基础设施良好。示范调委会基础设施达到“四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文书档案柜、电话等)。调解室布置规范,调解员名单、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工作纪律、原则、纠纷调处范围、调处协议效力公开上墙,做到四薄一卷,即纠纷受理登记薄,回访记录、会议记录薄,纠纷调处一案一卷。
(三)规章制度完善。示范调委会应建立:
①调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与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目标相结合,每季进行一考评,做到奖罚分明。
②学习例会制度。月召开一次业务学习例会交流汇报工作,并向村(居)委、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③纠纷信息报告制度。调解人员发现民间纠纷苗头和动向,一般纠纷在一天反映到调委会并进行调解,发现可能引起激化和群体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态 恶化,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因人为因素延误,造成结果,追究调解人员责任。
④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应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并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对于人民调解调处的纠纷范围做 及时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调处范围的要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有专人负责排查,排查调处有时限。
⑤回访制度。调委会对已达成和解的纠纷进行跟随踪检查,并做好记录防止纠纷反复。
⑥统计业务登记制度。对纠纷要随时进行登记,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⑦纠纷移交制度。对不属本调委会调处范围的纠纷应及时做好移交登记工作。
(四)工作成效显著。调解委员会辖区内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并做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械斗,无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工作要求
示范调委会建设是创建“平安衢江”、“法治衢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把创建示范调委会活动作为加强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到2006年底,确保30%的村级调委会达到示范调委会标准,年底区司法局将对创建活动进和考核。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