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规范法律援助指导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和案件质量,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规范法律援助指导员制度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法律援助指导员是指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的指导人员。
二、法律援助指导员由区法律援助中心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有良好执业素质而又自愿担任法律援助指导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中推选,由区司法局聘任,任期三年。
三、常设三名法律援助指导员,由首席指导员负责召集,在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工作职责:
1、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案件性质,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合适人选的建议;
2、对虽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但因无法提交证据或事实无法查清而导致案件明显趋于败诉,徒耗法律援助资源的,向当事人陈弊利害,说明理由,劝其息诉止讼或采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
3、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站点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工作,注重新业务知识的培训;
4、具体指导、协助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采取跟随办案、旁听庭审、提出案件办理建议等形式跟踪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及时纠正错误;
5、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重大疑难案件专家讨论会,并综合专家讨论结果,提出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办法;
6、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逐案质量评查,提出评查意见,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书面点评;
7、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参与信访案件和群体性纠纷的处理;
8、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级法律援助宣传联络员开展工作;
9、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调研,及时提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工作纪律:
1、不得无端干涉法律援助案件的正常办理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工作;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财物;
3、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不得徇私舞弊;
4、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名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与法律援助指导员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区司法局对法律援助指导员进行年度考核,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适合任职的,予以解聘,收回聘书。
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