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江区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
各乡镇(街道)、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平安衢江”和构建和谐衢江的总体要求,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以防止矫正对象漏管、脱管为重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考核对象
全区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1、乡镇(街道)考核内容
(一)队伍建设
1、建立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2、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置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落实情况;
3、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业务培训等相关情况;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行纪律、工作制度以及廉 政建设等相关情况。
(二)业务工作
1、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和再犯新罪情况;
2,有无发生影响全市、全省的大要案事件情况;
3符合接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情况,及法律文书送达登记等情况;
4、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时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矫正对象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初次谈话教育记录、告知权利义务等情况;
5、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情况,主要包括集中教育情况、个别教育情况、心理矫正情况、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情况、帮困解难情况;
6、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
7、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迁居会客(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8、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
9、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矫相关制度及规定情况;
(三)、基础工作
1、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业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2、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情况;
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包括学习教育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重大问题信息报告制度、考核制度、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社区矫正责任追究制度等)及其执行情况;
4、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矫正对象期满是否按规定内容及时装订正(副)档案,并有专人保管)工作情况;
5、社区矫正工作台帐、资料建立情况以及信息报表材料报送情况;
6、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成员单位考核内容
(一)区人民法院
对刑事被告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与执行地司法所派员到场衔接情况;
对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被告人,当场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情况;
对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被告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情况;
对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监外执行的建议书、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情况;
(二)区人民检察院
应全面掌握本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登记并建立档案,并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互通有关情况;
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情况;
对发现有严重违法情况、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的监督情况;
(三)区公安机关
将社区矫正对象录入公安工作信息平台情况;
对矫正对象登记建档,按规定及时传递相关法律文书情况;
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通报及时配合反馈,配合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相关审批手续情况;
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情况;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年度考核列入平安衢江和综合治理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社区矫正考核结果实行年度通报,对全区各乡镇(街道上)司法所、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在良好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奖励。工作经费按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按全年月报平均数为依据)分不同档次下拨,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