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二)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申领表。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及发证工作,专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并经公示后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居住证申领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 已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离开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到外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证有效期内,姓名、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居住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居住人员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有违法生育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后,居住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居住证延期审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见附件)
附件2
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编号:是居住人员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居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人员、出租人、被携带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3、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4、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5、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6、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7、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具体时间。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居住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
11、街路巷: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街、路、巷。
12、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地详细地址,具体到幢、单元、号、室等。
13、联系电话:填写可以联系到相对应人员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等。
14、婚姻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5、文化程度:根据居住人员的学历选择。
16、政治面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7、职称技术等级: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无等级的选择“无等级”项。
18、居住事由: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9、住所类别:根据居住人员的居住住所选择,其中集中公寓是指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专门建造供居住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单位内部是指企业自行建造供居住人员居住的宿舍。
20、工作单位:填写相对应人员的工作单位。
21、从事职业:填写相对应人员现从事的具体职业或工种(下同)。属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总经理”、“中医师”、“记者”等;属商业、服务人员的,填写“售货员”、“厨师”等;属生产、运输一线工人的,填写“钳工”、“泥水工”、“汽车司机”等;属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的,填写“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属个体劳动者的,填写“个体修理摩托车”等;属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填写“临时泥水工”等;属无业人员的,填写“无业”。
22、单位地址: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具体门牌号。
23、单位责任人: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24、登记及发证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25、来本地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所在市区或县(含县级市)的具体日期,并且以居住人员到达后相对固定未长期离开的日期计。
26、预计居住时间:填写居住人员计划在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居住的大致时间。
27、证件签发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发证的具体日期。
出租房情况(仅适用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填写)
28、出租房档案号(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承租房屋的档案号或编号。
29、起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承租开始日期。
30、停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停租日期或承租到期日期。
携带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
31、关系:填写相对应人员之间的关系,如“父子”、“母女”等。
32、有无预防接种证: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33、是否在居住地上学: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就业情况
3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选择。35、参保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参保情况选择。
计划生育情况
(仅适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填写)
36、夫妻是否同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37、生育子女数:填写居住人员的生育情况。
38、婚育证明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
39、怀孕避孕措施: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延期注销恢复情况
40、延期到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居住证延期审验后的到期日期。
41、注销日期:填写注销机关的注销日期。
42、恢复日期:填写恢复机关的恢复日期。
其 他
43、记事:填写居住人员的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
44、承办人签名:由受理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5、申报人签名:由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6、填表日期:填写受理居住登记的具体日期。
47、相片:男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正面的右上角,女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反面的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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