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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区人劳险〔2008〕65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
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待遇起始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衢江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衢江区政发[2004]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使我区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起,适当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起始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缴费标准及筹资比例不变,现月起始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一、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37000元的月起始支付标准由253元调整为278元;缴费标准为27000元的月起始支付标准由185元调整为229元。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缴费标准在27000元以下、16200元(含16200元)以上的月起始支付标准在原月起始支付标准的基数上提高25元。
三、调整后的上述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