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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区人劳险〔2008〕64号
关于对我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供养遗属和计划外
长期临时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衢市人劳社〔2007〕23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衢江区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凡符合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5)120号、(85)财企407号文件按月享受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在企业改制、破产时享受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遗属,现在世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在改制、破产前已退休职工(包括改制、破产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后新产生的供养遗属,现在世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2、衢江区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在企业改制、破产期间享受一次性晚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现在世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二、发放标准
企业供养遗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30元;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285元。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每人每月365元。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由本人到原企业主管部门领取《企业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或《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加盖公章后报原企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统一报送区人劳局审批。同时随附以下证明材料:(1)安置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户籍证明;(4)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3张。
四、企业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实行按月发放,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五、原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存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已不符合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及时停发待遇,一经发现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部分企业的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改制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尚有节余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待遇不予追补。
八、本通知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