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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区人劳薪〔2008〕36号
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8]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对现有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和条件,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由单位填写《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31日前送区人劳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报批。
附:1、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表
2、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情况统计表(见PDF文件)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8〕17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48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