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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衢江编办〔2008〕1号
关于开展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简称《条例》)、中编办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省编办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开展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实施细则》赋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的重要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对象
凡2007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含2006年度年检合格,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7年度年检。2007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止的事业单位,不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四、年检时间
根据省编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的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五、年检办法
事业单位年检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在衢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年检,具体办法为:
1、有关部门和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从区公文交换阅办系统下载并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文件附件1),或直接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
2、各事业单位按照《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是指事业单位在填报年度内,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有关数字,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改进措施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单位住所证明;
单位住所无变化的,提供法人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 )证明即可。有变化的还应提供表中“说明”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加盖单位公章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的复印件;对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公章的收支情况总表;
(4)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由区地税局出具证明;
(5)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报刊类事业单位,需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六、年检程序
1、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2、经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变更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经费无保障是指2007年度来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为负值)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七、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等有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后再年检。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的,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编办[2007]94号文件执行;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经区政府、区编委同意撤销或合并的事业单位,不再进行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3、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没有参加2006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需重新登记。
4、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年检不收费(变更登记除外)。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衢江区行政大楼5楼0550室;
电话:383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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