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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衢区人劳监〔2008〕134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
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领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8】100号)文件精神,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决定于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区开展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主要内容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专项检查要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采取用人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抽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在检查中要做到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与检查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相结合,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与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相结合。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各乡(镇)、街道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要采取张贴横幅、发放传单、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园区活动;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内容,帮助指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用人单位自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18日)。
各乡(镇)、街道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要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发送《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自查表》,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展开自查,填写自查表,对自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提出建议,并及时将用人单位自查表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9月19日至9月27日)。
各乡(镇)、街道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要积极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检查。集中力量对违法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重点用工单位和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上报。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9月27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检查材料上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前期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总结,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明确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在检查中要高度关注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辖区劳动纠纷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典型案件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
针对我区乡(镇)、街道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分配各辖区本次检查企业数如下:
衢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方镇、樟潭街道、大洲镇、廿里镇检查企业数不少于20家;
高家镇、云溪乡、后溪镇、横路乡、全旺镇检查企业数不少于10家;
杜泽镇、黄坛口乡、峡川镇、太真乡、莲花镇、浮石街道检查企业数不少于5家;
其余乡镇检查企业数不少于3家。
(三)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对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处理。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 系 人:聂慧、鲁虹
联系电话:3838669 传真:3838719
附 件:
1、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自查表
2、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以上附件见PDF文件WORD文档)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监〔2008〕10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事关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各地一定要认真领会人社厅明电〔2008〕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严密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动向,依法打击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劳动用工秩序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行动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社厅明电〔2008〕31号文件要求的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方法步骤,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检查。要公开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厅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构筑劳动用工的良好秩序
各地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快推行劳动用工网格化监管体制,及时查处非法用工行为。要探索推动有利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一系列长效机制建设,通过长效治理,切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送法进企业,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适当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和杜绝不实报道的产生。同时,各地还要对9月1日起实施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宣传,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人:程开成;联系电话:0571-85118685;传真:0571-85116397;电子邮箱:kaicheng3@126.com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