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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江民〔2007〕79号
关于调整40%精减退职职工门诊医疗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办:
为妥善解决40%精减退职职工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内字[1965]224号和浙民福字[1994]160号、[1994]财行136号文件精神,在参照周边县(市、区)医药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决定适当调整40%精减退职职工门诊医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0%精减退职职工门诊医疗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40%精减退职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后,由本人负担四分之一,凭审核凭证及医药费发票再由区民政局补助三分之二。
三、医疗补助费用的年度结报期限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退职职工 医疗费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