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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2]11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途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年初由市财政、建设部门提出当年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解决。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金中不含配套费的和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拆迁改造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交。
三、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及执收单位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分为规划建设区和建成区。其中规划建设区范围:花园岗区规划范围、衢城区、南市区(南至规划改线的浙赣铁路)、市开发区、双港开发区(包括1平方公里出口产品加工园区)、衢江新区规划范围、衢化区、浮石区部分(具体见图);建成区范围:衢城区、南市区(南至南环线)。
(二)征收标准
1、营业用房(商业、宾馆、招待所、服务业、文化娱乐设施等)按110元/平方米收取。
2、生产设施业务用房(办公楼、业务楼、仓储库等)按80元/平方米收取。
3、住宅按60元/平方米收取。
4、农民建房在建成区范围内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成区范围外的按15元/平方米收取。
(三)执收单位
除农民建房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确认收费标准,由市建设局统一收取。农民建房由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市建设局、规划局各自收取总额的5%分别划转其业务管理费。各开发区、衢江新区的配套费自收自用,基础设施自行配套。
四、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
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医院医疗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用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和部队办公用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一般不超过50%。
(二)减免程序
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小区内部配套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配套费应停止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的集镇配套费,由衢江区物价局、柯城区发展计划局拟定方案报经当地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衢价房〔1997〕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