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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综字[2006]124号
关于重新公布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其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交通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工作。
附件: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说明
1
公路运输管理费
最高不超过(营 业)收入的0.8%
浙价费[1998]43号、浙财综字[2005]14号
设区市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定额征收标准,并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2
水路运输管理费
按营运(营业)收入的1.5%(标准船型船舶下调30%,挂浆机船自2007年1月起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率基础上上调30%)
浙价费〔1998〕43号,浙价费〔2004〕334号
设区市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定额征收标准,并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3
船舶登记费
1992〕价费字191号
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元
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
每艘100元
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内河船舶登记证书20元/本,内河船舶执照10元/本
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100元
4
公路车辆通行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
详见有关批准文件
浙政发〔1997〕72号
5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详见有关批准文件
浙价费〔2003〕17号、浙财综字〔2003〕13号
6
公路养路费
营业性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15%的费率标准核定费额计征,每月每吨不低于230元;货车和非营业性客车200元/月.吨;拖拉机540元/年.吨;侧三轮摩托车150元/年.辆;二轮摩托车100元/年.辆;二轮轻便摩托车50元/年.辆
浙政办发〔1998〕140号、浙交〔2003〕538号、浙财综字〔2003〕131号
7
船员证收费
计价格〔2001〕2717号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海员证》证书工本费
50元/证,申请加急办理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8
船名牌工本费
130元/付
浙价费〔1996〕50号、〔1996〕财综28号
9
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工本费
10元/本
浙财综字〔2005〕100号
10
船舶港务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4〕69号、浙价费〔2004〕334号
标准船型船舶下调30%,挂浆机船自2007年1月起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
11
油污水化验费
每个样品150元;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每张图谱400元
[1992]价费字191号
12
海事调解费
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35%计收调解费,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浙价费〔2004〕347号、浙财综字〔2004〕148号
13
船舶证明签证费
〔1992〕价费字191号
海事声明签证
正本100元/份,副本25元
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
签证费30元/份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签发费
正本50元/份,副本10元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签发费
正本25元/份,副本5元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每份100元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国际航线船舶100元/证,国内航线船舶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50元/证
14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0.1元/马力小时
浙价费〔2004〕347号
15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每艘次100元
〔1992〕价费字191号
16
浮油回收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191号
17
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
18
内河航道养护费
按运费收入的6%
浙价费〔1998〕43号,浙价费〔2004〕334号
标准船型船舶下调30%,挂浆机船自2007年1月起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
19
货物港务费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沿海港口0.5元/吨,内河港口1元/吨;对于经营运销结合难于按其进、出口货物运量计收货物港务费的内河运输船舶,按4元/载重吨计征
浙价费〔1994〕69号,浙价费〔2004〕334号,浙价费〔2005〕199号
标准船型船舶下调30%,挂浆机船自2007年1月起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
20
旅客港务费
0.5元/人
浙价费〔1994〕69号
21
引航、移泊费
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以及港内移泊,引航费每净吨(拖轮按千瓦)每次0.21元计收,移泊费每净吨(拖轮按千瓦)每次0.15元计收,引航移泊距离超过15海里时,按相应费率加收30%,起码计费吨位为500吨(拖轮按千瓦)。引领拖轮及其拖带船舶、驳船、木竹排和其它水上浮物的,分别按引领的拖轮千瓦和拖带船舶净吨或载重吨(木竹排和其它水上浮物每立方米换算一吨)计算
浙价费〔1994〕69号
22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8〕405号
23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
微型客货车每人次260元;普通货车每人次380元;大型客车和汽车列车每人次500元。部分需要重新报考个别科目的驾驶员,申请对重考科目进行培训的,以及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理论培训的驾驶员,其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
浙价费〔2002〕193号
对培训后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允许其在规定补考期内免费重修
24
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
三堡船闸:1.船队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2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拖轮每马力)0.6元计收;2.自载货轮(挂机船)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7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1.1元计收;3.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指“危规”规定的危险品)每次每吨4元,竹木排筏每次每立方米按2.5元计收;4.取消夜间过闸加收过闸费
浙价费〔2000〕539号、浙财综字〔2000〕48号
25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
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浙财综字〔2004〕88号、浙价费〔2004〕331号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客运标志牌工本费
铝质客运班车标志大牌工本费60元;铝质客运班车标志小牌工本费40元;铝质省内客运包车标志牌工本费每块20元。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每牌5元
浙财综字〔2006〕15号、浙价费〔2006〕18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
5元/本
浙财综字〔2006〕15号、浙价费〔2006〕189号
26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5元/本
浙财综字〔2004〕88号、浙价费〔2004〕331号
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教练车证工本费
28
“四自”航道通行费(限于政府投资)
详见文件
浙政办发〔2004〕105号
理论考试(全部科目)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考试费标准为450元/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标准为100元/人,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标准为80元/人
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
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补考(无论几门)
按相应考试费标准的50%计收
29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100元/人.次(包括理论考试、汽车安全检视考试和场地驾驶考试三科目)。补考不再收费。对部分补考仍不合格需按规
定重新报考个别科目的驾驶员,以及参加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驾驶员,其考试费标准为40元/人.次
浙价费〔2002〕193号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