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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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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局

     

 

 

衢江民〔200930

 

 

关于印发《衢江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现将《衢江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衢江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衢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抚恤优待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仍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委办发[2002]4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抚恤优待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区财政解决;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补助额为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补助额为60%。烈士遗属补助额为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额70%;病故军人遗属补助额为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补助额为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额为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按月计发,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患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开支过大或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以下优惠项目:

(一)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二)免收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

(三)门诊总费用除药费、材料费、输血费以外的医疗费(包含B超、X线、CT及核磁共振、心电图、脑电图、胃镜等各类检查费和其他化验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治疗费)优惠3%

第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区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牵头,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减免费用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底按实结算,及时足额拨付社保、卫生等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机构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患危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在本区的指定医院,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第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享受抚恤优待身份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

(一)不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及购买药品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经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局应当积极筹措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把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合理安排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优抚 医疗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劳局、市卫生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9629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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