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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
文件
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衢区司[2009]17号
关于建立衢江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樟潭直属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人民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浙江省委、衢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衢江经济开发区建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区委提出的“思想先行促行动、推进两年三服务,群策群力显作为,科学发展创新业”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快捷,灵活方便优势,积极为企业、园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重点项目推进,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衢江经济开发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胡娟霞(区司法局副局长)
副主任:徐小明(开发区经济发展部经理)
韩晓慧(开发区招商部经理)
郑红霞(区司法局基层科长)
陈爱兰(区司法局公律管科长)
委 员:张海华(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副经理)
汪云南(开发区经济发展部经理)
汤 伟(开发区招商部副经理)
陈 达(开发区招商部副经理)
沈国林(沈家法律服务所主任)
吴水林(樟潭法律服务所主任)
崔云龙(樟潭直属司法所长)
姚向东(东昊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全明(中纪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章丽鸿(浙西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小春(衢江区公证处主任)
(二)衢江经济开发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在开发区内的群众性的组织。主要职责:1、宣传人民调解工作;2、受理调解各类涉及企业与劳动者的民事纠纷,防止纠纷激化;3、对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宣传,预防纠纷的发生。
三、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必须坚持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纠纷受理范围
衢江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及劳动者在园区内发生的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包括:
(一)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纠纷。
(二)企业内部劳动关系(1、劳动待遇纠纷(工资);2、劳动合同纠纷;3、工伤、工亡等)。
(三)企业与企业劳动者、与驻地群众之间的纠纷。
(四)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债务等产生纠纷。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通光、采光、通道、滴水、装潢、生产设备安装等形成的纠纷。
(六)企业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纠纷。
五、工作程序
联合调委会调处纠纷由设在经济开发区的人民调解室受理。纠纷受理应有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调解组织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做好登记。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对于随时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调委会不予受理。
(四)处理纠纷时,一般由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遇有重大疑难纠纷,报调委会主任,并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五)负责调解纠纷的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1.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纠纷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
4、调委会决定调解员回避的
(六)处理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七)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八)纠纷调解一般应遵循公开调解原则,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九)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衢江经济开发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司法部2002年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十)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室应及时联系报告衢江经济开发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衢江经济开发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调解成功的由衢江经济开发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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