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区人劳险〔2009〕80 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制度的通知
区各级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衢州市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应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衢州市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号令)、《衢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衢州市人劳险[2006]10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合理、有效地运营,防止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现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不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结算费用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和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2、参保人员或其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其他人员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监督举报形式: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口头举报、书信(函)举报、网上举报等形式向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衢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要求真实可靠。
对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三、区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六)《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单》(附件1)、、《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由区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受理机构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四、区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在接到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填写《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单》。凡符合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社会保险稽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和处理。核查处理办结时间一般为受理之日起3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举报案件办结后,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负责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五、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下述情形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规定、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为查实的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的20%,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对象是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按举报顺序和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八、区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受理机构在举报案件查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奖金兑现工作,举报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建立举报奖金的发放、领取台帐,并定期将举报奖励情况抄送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备案。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年终同区财政结算。
十、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区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见PDF文档)
2、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单(见PDF文档)
3、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见PDF文档)
4、衢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见PDF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