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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财 政 局
衢江民〔2012〕59 号
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民优〔2012〕76号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财 政 部
民发〔2012〕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主动公开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人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2011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