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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江民〔2011〕65号
关于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管理,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一)单位性质。目前,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19所,大部分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五保”、城镇“三无”。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单位性质为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敬老院,以敬老院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其他乡镇配合。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人劳局申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命名原则。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敬老院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现有19所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机构名称登记为“衢江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同时保留原有“×××敬老院”的传统名称。
(三)基本功能。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杜泽敬老院负责收养本镇及周家乡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樟潭敬老院负责收养本街道及浮石街道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供养服务。同时,各养老服务中要不断改善条件,逐步面向社会,开展自费老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目前,对达不到办院条件的个别敬老院,逐步过渡到其他养老服务中心实施供养服务和管理。
(四)人员配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有院长、副院长、炊事员、护理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5。院长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编干部中选任,财务核算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承担;其他服务员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
二、依法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并适当考虑其文化水平,加强队伍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建设。各养老服务中心要依法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格式使用规范文本。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逐步提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应贯彻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按月及时,足额向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要合理拉开工资档次,根据职业技术资格、劳动业绩、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三)及时、足额办理社会保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依法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保险费;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用工人员,按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不承担任何险费用,但考虑同工同酬等基他因素,可予以适当补助。
(四)强化职业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中心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二)健全制度、强化保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并完善院长、副院长、会计、出纳、护理人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三)建立档案、加强资产管理。为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中心资产管理,杜绝其土地和资产流失,各养老服务中心要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包括原敬老院的土地、房屋、相关设备等固定资产都要登记备案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以维护养老服务中心已有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及归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卖养老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和转让土地。现有养老服中心确需资产变卖的,必须向区民政局申报,经研究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再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处理。各养老服务中心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开具独立账户,独立建帐,并对以往的集中供养资金进行清理核对,确保供养资金不移用、不流失。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