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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衢江区深化救灾救助专项资金阳光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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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13〕36号

 

衢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衢江区深化救灾救助专项资金阳光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

    现将《衢江区深化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衢江区深化救灾救助

专项资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为规范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维护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的监管水平,现制定阳光监管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救灾救助专项资金阳光监管工作,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做到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规、程序公开、阳光透明。

  二、监管举措

  (一)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公开。要管好、用好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把所有的救灾救助专项资金全部、足额用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区民政局分配救灾救助资金时,要根据核查后的灾情,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自救能力和核定的资金额度,制定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讨论研究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双方会商一致并经审批后下发通知,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规范救助程序,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和“以户计灾,以户救灾,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做到“一公示、二评议、三公开、三审定、四不准”。“一公示”即需救助对象必须在乡、村两级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评议”即需救助对象必须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办事处)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后才能上报;“三公开”就是将救助对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进行公开,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三审定”就是将救助对象先由村民代表评审、再由乡镇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定,确定纳入救助范围,区民政局在衢江民政网公示7天;“四不准”即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平均分配,不准层层克扣,不准滞拨挪用。

  (三)实施分类救助,确保民政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各项社会救助坚持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主体,遵循户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办事处)审查,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区、乡、村要充分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因灾倒损房补助按照《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执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按照《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衢江区政办发〔2009〕12号)和《衢江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衢江民〔2013〕9号)执行;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按照《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办发〔2011〕108号)执行。临时救助600元以内,经区民政局授权,乡镇(办事处)可直接进行审批;600元以上,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入救助对象的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堵住现金发放的漏洞。

  (四)强化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一是狠抓程序公开,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在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分配中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即:救助政策公开、救助款物数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以公开促公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救助物资数量和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保证款物直达救助对象手中。资金发放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资金的发放、领取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在现金发放救灾应急资金的同时,完善救助卡制度。救助卡由区民政局制发,载明灾种、救助时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由救助对象签收保管,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同时,要求乡镇(办事处)的救助三联单每季结报。二是狠抓环节公示,健全媒体监督机制。借助电视、报纸、民政网站等媒体平台,及时公布救助情况、政策标准,接受群众热线投诉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三是狠抓资金审计,健全监管机制。救助资金是“高压线”,为保障救助资金使用安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救助款物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救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9月份之前,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实施救灾救助专项资金阳光监管制度,做到阳光透明。9月份区民政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督查,确保救灾救助专项资金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印发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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