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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移民办公室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江民〔2013〕10号
关于印发《衢江区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
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
衢江区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来料加工项目经过一年实施,2011年度项目建设基本完成、效益逐渐凸现,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项目立项程序不够规范、实施难以推进、报帐程序较为繁杂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根据《衢江区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稿)》和《衢江区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稿)》,我们制定了《衢江区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衢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衢江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项目实施建设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13年1月11日
衢江区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 建设流程
1、立项申报。
(1)区特扶办下达要求申报文件,乡镇(街道、办事处)立足本地实际以文件形式统一向区特扶办申报,同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项目须国土、规划部门初审,符合两规)。
(2)区特扶办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围绕全区敬老院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初步筛选立项扶持项目(征求意见方案),报请区领导小组研究初定。
(3)区民政局深入乡村对初定项目实地踏勘,着重了解项目规划是否合理、土地是否合规、技术条件是否具备、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效益是否良好等。同时请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并填报《衢江区 年度特别扶持项目用地统计表》。
(4)区特扶办根据区民政局踏勘结果形成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初选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领导会审,研究确定特扶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正式稿),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5)区特扶办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下达项目具体建设和用地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对无法实施需取消建设计划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文件形式向区特扶办提出申请(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组织实施。
(1)区民政局帮助、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实施。
(2)严格按照报建程序报批,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项目。项目立项、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严格按照区招投标规定执行,不得拆分项目)由区民政局帮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报批。
(3)实行项目质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质量。
3、验收报帐。
(1)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2)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验收合格项目提出核查申请,区特扶办会同区财政、区民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展核查,现场签署核查意见。
(3)经验收、核查合格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告并开展报账材料编制,送区民政局业务人员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负责送区特扶办核准补助资金,区特扶办核准后送区财政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二)技术及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
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土地平整、房建、道路硬化、亮化、绿化、供水污水管网、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2、补助标准。
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特扶资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80%标准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以项目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三)资金管理及报帐材料
1、资金筹集。
敬老院(改、扩)及养老服务中建设项目为公共服务类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中特扶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2、报账原则。
(1)区级核算原则。特扶资金纳入区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专账核算。
(2)审查鉴证原则。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特扶资金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3)预算管理原则。特扶资金按上级批复的特扶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预算管理,严禁超计划支出。
3、报账程序。
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开展报账材料编制,送区民政局业务人员审核,经局领导同意后送区特扶办核准,区特扶办核准后负责送区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4、报账材料(参照衢江特扶办〔2012〕12号、衢江财农〔2012〕148号)。
(1)资金拨付相关凭证:①资金报账单,②验收单,③项目公告(附照片),④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⑤项目实施小结。
(2)项目建设相关材料:①项目招投标中标通知书,②项目施工合同,③税务发票,④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证明,⑤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设计图纸、预算及评审报告、招投标资料、合同、决算等,核查后返还建设单位)。
(3)项目申报材料:①立项申报文件,②立项批文,③立项公示(由乡镇统一公示并拍摄照片),④项目实施方案,⑤区国土、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5、资金监督。
(1)区特扶办、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特扶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2)加强对特扶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3)对特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衢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项目
和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衢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规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立项申报
立项范围:家庭年人均收入2012年低于3060元、2013年低于3780元,丧失脱贫致富能力,符合低保政策的农户。
二、项目实施
项目由民政局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
1、书面申请。新申请低保对象,首先由户主向户籍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由两委会根据申请对象和原低保对象,组成低保调查小组(含民政联络员)逐户调查。
3、评议。以经村(社区)两委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和上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评议对象。首先,新申请对象在评议会上如实自述家庭贫困原因,出示新申请对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而原低保对象由民政联络员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叙述调查情况,对原低保对象提出拟续保和脱保建议名单及理由,供评议小组评议。然后,评议小组对新申请对象和原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情况进行评议 。最后,评议结果由评议小组成员逐户举手表决,对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确定为拟低保对象,并测算拟补差金额。
4、公示。对通过评议的拟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拟补差金额,在本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上报。对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对象,填写《衢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评议表》,并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6、审核。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上报对象逐户审核。
7、审批。对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公示的对象,由区民政局审批。通过“民主评议、评算结合”办法,既做到了虚实结合,又充分遵循了群众公认原则,杜绝了优亲厚友和“老好人”现象,切实做到了“进入低保的对象村里其他农户没有比他更穷的,退出低保的对象低保队伍当中家庭条件没有比他更好的”,保证了低保的公平、公正。
(二)项目管理
1、建立低保渐退制度,疏通低保退出渠道。为增强低保对象自觉退保意识,有效引导低保家庭主动退保。对主动向村(社区)委会如实反馈家庭成员就业和家庭收支变化的低保家庭,3个月内不调减其低保补助金或不清退;主动退保的,续发1个月低保金,若今后返贫优先纳入低保。同时,对低保对象去世后亲属仍在冒领低保金的,立即取消低保并追回冒领资金;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取消低保追回资金,情节恶劣的处骗取资金1至3倍罚款,并在6个月内不受理其低保申请。
2、建立低保回访制度,对低保工作和对象“回头看”。 为避免工作疏漏,及时掌握低保家庭生活变化,对半年内生活状况可能好转或困难程度可能加大的低保家庭,开展了不定期回访和明察暗访,通过“回头看”,检验上阶段低保工作,对发现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取消,对家庭困难程度加大的及时提高保障金额。
(三)补助标准及验收核查
1、补助标准。 根据《衢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衢江民〔2008〕8号)执行。
2、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验收由民政局、区特扶办、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共同验收,采取上门核查的方式,对核查合格的按特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四)资金管理及报帐材料
1、资金筹集。
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中特扶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2、报账原则。
(一)区级核算原则。特扶资金纳入区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专账核算。
(二)审查鉴证原则。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特扶资金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三)预算管理原则。特扶资金按上级批复的特扶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预算管理,严禁超计划支出。
3、报账程序。
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编制报账材料,送区特扶办核准,区特扶办核准后负责送区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4、报账材料(参照衢江特扶办〔2012〕12号、衢江财农〔2012〕148号)。
(1)资金拨付相关凭证:①资金报账单,②验收单,③补助农户清单公告(附照片,分乡镇),④项目实施小结,⑤提供特扶资金直接补助到户的清单。
(2)项目申报材料:①立项申报文件,②立项公示(分乡镇统一公示并拍摄照片),③项目实施方案。
5、资金监督。
(1)区特扶办、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特扶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2)加强对特扶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3)对特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衢江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一) 建设流程
1、立项申报。
(1)区特扶办下达要求申报文件,项目实施单位立足本地实际、在充分体现村情民意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决议报请乡镇(办事处)以文件形式统一向区特扶办申报,同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项目须国土、规划部门初审,符合两规)。
(2)区特扶办根据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围绕全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和工作重点初步筛选立项扶持项目(征求意见方案),报请区领导小组研究初定。
(3)区民政局深入乡村对初定项目实地踏勘,着重了解项目规划是否合理、土地是否合规、技术条件是否具备、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效益是否良好等。同时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并填报《衢江区 年度特别扶持项目用地统计表》。
(4)区特扶办根据区民政局踏勘结果形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初选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领导会审,研究确定特扶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正式稿),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5)区特扶办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下达项目具体建设和用地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对无法实施需取消建设计划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文件形式向区特扶办提出申请(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组织实施。
(1)乡镇(街道、办事处)帮助、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
(2)严格按照报建程序报批,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项目。由区民政局统一向发改申报立项,项目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严格按照区招投标规定执行,不得拆分项目)由乡镇(办事处)帮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报批。
(3)实行项目质量实施单位负责制和所在乡镇(办事处)监督制,区民政局负责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质量。
3、验收报帐。
(1)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2)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批对验收合格项目提出核查申请,区特扶办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展核查,现场签署核查意见。
(3)经验收、核查合格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告并负责帮助实施单位开展报账材料编制和初审后送区民政局业务人员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负责送区特扶办核准补助资金,区特扶办核准后送区财政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二)建设及补助标准
1、建设标准。按照(衢江区民[2011]20号)要求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2、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8-10万元补助。
(三)资金管理及报帐材料
1、资金筹集。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公共服务类项目,特扶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2、报账原则。
(一)区级核算原则。特扶资金纳入区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专账核算。
(二)审查鉴证原则。区民政局、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单位对特扶资金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三)预算管理原则。特扶资金按上级批复的特扶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预算管理,严禁超计划支出。
3、报账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开展报账材料编制和初审后送区民政局业务人员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负责送区特扶办核准,区特扶办核准后负责送区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4、报账材料(参照衢江特扶办〔2012〕12号、衢江财农〔2012〕148号)。
(1)资金拨付相关凭证:①资金报账单,②验收单,③项目公告(附照片),④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⑤项目实施小结。
(2)项目建设相关材料:①项目招投标中标通知书,②项目施工合同,③税务发票,④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证明,⑤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设计图纸、预算及评审报告、招投标资料、合同、决算等,核查后返还建设单位)。
(3)项目申报材料:①立项申报文件,②村民代表决议(专业部门立项批文),③立项公示(由乡镇统一公示并拍摄照片),④项目实施方案,⑤涉及用地项目区国土、规划部门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