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正文

关于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行为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区属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衢价费〔2013〕9号)等文件规定,在对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成本监审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3年春季起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的性质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代管费、伙食费。其中,保教费(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用于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幼儿常规体检费、手工材料费及文娱(电影)费等,幼儿园在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伙食费是指幼儿在园期间的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三、幼儿园的收费管理权限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备案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在实施1个月之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的代管费、伙食费均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同级管理。

    四、幼儿园保教费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跨学期预收。

    我区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结合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制定。区属公办幼儿园各等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其中:3周岁以下幼儿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按相应等级标准最高上浮10%;实行小班化教学试点的(每班幼儿人数必须低于省教育厅规定每班幼儿人数的20%),报经区价格、教育部门同意后,保教费可按相应等级标准最高上浮10%。

    五、幼儿园因故退(转)园的退费规定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以下规定退还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代管费和伙食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六、其他规定

    1、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

    2、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3、各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办幼儿园应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4、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二○一三年春季入学起始执行。具体规定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1111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