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方法
收费验审由区验审办公室组织实施,区物价部门负责,区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验审分别采用送审和上门验审的形式进行。
二、验审时间
3月上旬为执收单位的自查阶段,3月中旬至5月底前为验审实施阶段,6月份为整改建制阶段。各单位的具体验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验审范围
1、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2、以收费形式征收各种基金和集资的单位;
3、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中经营服务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四、验审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情况;
2、收费单位是否按时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等调整或取消时是否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等手续,是否实行亮证收费;
3、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是否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4、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行为;
5、收费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6、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7、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规定的其他票据。
五、验审重点
1、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涉农、涉企、教育、医疗以及同审批环节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2、国家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
3、上年度验审发现问题的单位在本年度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验审费的收缴
行政事业单位的验审费,凭区物价局的验审收缴清单,通过区财政专户中划转。其他单位的验审费,由区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收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凭物价部门收费验审贴花到财政部门领取票据。
各收费单位接到验审通知后,要对照经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如实、规范填报《浙江省收费验审自查表》。自查中发现有该取消的项目未取消、该降低的标准未降低或有自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的,要立即自行纠正,对多收的款项必须全部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不能退还的则全部上缴区财政;未自查纠正经验审发现的,将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查处。
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和配合工作,如实提供验审所需的财务报表、帐册、凭证和收费票据等资料,共同做好收费验审工作。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